第359章 世界演绎(2/3)

 具体事物同抽象事物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物质可以分别以个别具体事物和一般具体事物、绝对具体事物和相对具体事物定义。

 1,具体事物有两种存在和表现形式:一种是个别具体事物,称它为绝对具体事物;另一种是一般具体事物我称它为相对具体事物。

 任何在具体实践中具有特定本质及规律之事物都是具体事物。一切具体事物的总体之和即一般具体事物,具有相互独立的具体本质矛盾及属性。

 2,一般具体事物是具体事物的一般本质及规律的统一体,相对具体事物定义是一定矛盾层次下物质的统一体。

 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论是实践的认识论,具体事物在各自实践中变现的不同矛盾层次下的统一必然性即相对具体事物,一切具体,相对事物最根本的矛盾及规律构成完整的物质世界。

 3,每个具体事物都具有特殊性和普遍性的规定,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组成的统一体。

 每一个具体事物都具有相同于其它个别具体事物的共同点,具有共性和普遍性的规定,世界中不存在两个完全不同、没有丝毫共同之处的个别具体事物。个别具体事物或绝对具体事物是这样,一般具体事物或相对具体事物也是这样。

 每个具体事物总是从属于一定的种、类、属、组,具有一定种、类、属、组成员的共性和普遍性规定。

 个别具体事物是许多规定、性能、关系组成的统一体。个别具体事物或绝对具体事物具有的各种规定、性能、关系具有客观实在性的规定。如果不承认个别具体事物的各种规定、性能、关系具有客观实在性,人为地把个别具体事物具有的各种规定、性能和关系同个别具体事物机械地割裂开来,个别具体事物就不是具有生命、现实生活中的活生生的个别具体事物了。

 个别具体事物或绝对具体事物、一般具体事物和相对具体事物是多种规定的综和,是多样性的统一,是处在一定外部联系和一定运动过程之中的认识对象。个别具体事物具有的各种规定、关系、性能、规律、属性就是具体事物具有的内容和组成部分。

 各种事物是独立于认识主体、认识行为之外的认识对象或认识客体,客观实在性规定是各种事物成为认识对象或认识客体的前提条件。

 作为认识对象或认识客体在逻辑上必然具有客观实在性的规定,没有客观实在性规定的空洞名称不能成为认识的对象,因此每个认识对象或认识客体都具有客观实在性的规定和内容,都包含着物质。

 实体有第一实体和第二实体之分;个别物体是第一实体,个别物体具有的属或种是第二实体。

 物质是相对抽象事物具有客观实在性的规定,是相对抽象事物的组成部分。

 绝对抽象事物是具体事物的组成部分,是抽象事物的具体存在形式之一,是每个具体事物和每个相对具体事物都具有的一般规定、规律、性能和本质,是存在于具体事物、相对具体事物或相对抽象事物之中的认识对象。

 绝对抽象事物也被称为一般抽象事物。绝对抽象事物或一般抽象事物来源于具体事物和相对抽象事物,是具体事物和相多抽象事物的组成部分。为了强调绝对抽象事物同具体事物、同相对抽象事物的一体关系,为了强调绝对抽象事物同元体、元实体的一体关系,我称绝对抽象事物为元本体。

 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是处在普遍联系之中的,没有任何存在范围限制的认识对象。准确地说,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首先是人类已经接触过、经验过、认识过的个别具体事物具有的一般规定、规律、性能、本质,其次它也必定是人类未知的一切个别具体事物具有的共性和普遍性。从这种意义上可以说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是世界统一的基础。

 物质是绝对抽象事物具有的客观实在性规定,是绝对抽象事物的内容和组成部分。是人通过大脑的思维,从各种事物中发现和抽取出来的绝对抽象事物。

 每个具体事物、每个抽象事物都具有客观实在性的规定和本质,都包含着物质。没有客观实在性的规定、不包含物质的具体事物或抽象事物是不可思议的。

 完全是科武可以理解的东西,元虚秘录上面的只是全都和科武领悟了解的知识对应的上,科武可以清晰的知道他的表达,而他的世界终于完美的开始构建了起来,明白的就是这样。

第359章 世界演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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